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5年2月27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线时在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1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如期召开。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和山东中关村为山东华素向恒丰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做担保的议案》;
经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素)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申请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为1年,企业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已于近日到期,经与恒丰银行协商,山东华素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由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中关村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关村)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山东中关村以其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惠河路-90-5号、-6号、-6A号、-6B号、-7号、-8号、-9号共7幢工业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经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资产和其分摊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做评估并出具编号为信源(房估)字第2025021408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上述房地产于价值时点2024年12月9日的抵押价值为378.49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等特殊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项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经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以下简称:北京农商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公司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与下属公司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即将到期,经与北京农商银行协商,中实新材料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由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与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经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反担保资产做评估并出具编号为粤戴德梁行F/BJX/2503/2009/FG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上述资产于价值时点2025年2月27日的抵押价值为8,002.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等特殊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项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多多药业以自有房产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4,500万元融资授信的议案》;
经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多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多药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申请额度不超过8,5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为1年,其中一般授信额度4,500万元人民币以多多药业名下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低风险授信额度4,000万元无需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即将到期,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东风支行协商,多多药业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由多多药业以其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雪花南一路66号22项自有房产、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2816号2项自有房产和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街555号16项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经佳木斯中强资产评定估计事务所对上述共40项自有房产做评估并出具编号为佳中强评报字[2025]第00027号、佳中强评报字[2025]第00028号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上述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月17日的评价估计价格合计为90,048,605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抵押自有资产融资自行使用的,董事会能够应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的资产进行抵押”。本次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未超过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此项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关于公司和山东中关村为山东华素向恒丰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做担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和山东中关村为山东华素向恒丰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做担保的议案》,详细情况如下:
经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素)之全资子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素)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申请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为1年,企业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已于近日到期,经与恒丰银行协商,山东华素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由公司与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中关村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中关村)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山东中关村以其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惠河路-90-5号、-6号、-6A号、-6B号、-7号、-8号、-9号共7幢工业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经山东信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资产和其分摊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做评估并出具编号为信源(房估)字第2025021408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上述房地产于价值时点2024年12月9日的抵押价值为378.49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等特殊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项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北京中启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启恒审字(2024)第1015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
抵押资产为山东中关村所有的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惠河路-90-5号、-6号、-6A号、-6B号、-7号、-8号、-9号共7幢工业房产(鲁(2021)威海市不动产权证第0046162、0046163、0046165、0046185、0046235、0046202、0046209号),房产建筑面积合计为1,135.41平方米。上述抵押房产账面原值合计为575.04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账面净值合计为453.92万元。
本次抵押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及实现债权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翻译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鉴定费、外国法查明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以及主债务人应负担的其他各项成本及费用等);
2、山东华素资产质量较好,资产负债率较低,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3、股权关系:公司持有四环医药100%股权;四环医药持有北京华素94.214%股权;北京华素持有山东华素100%股权;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83,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占比分别是54.45%和22.13%,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7,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49,55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2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5,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详细情况如下:
经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混凝土)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以下简称:北京农商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公司与北京中关村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担保)共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与下属公司山东华素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即将到期,经与北京农商银行协商,中实新材料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由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以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房房地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公司与山东华素共同为中关村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经深圳市戴德梁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反担保资产做评估并出具编号为粤戴德梁行F/BJX/2503/2009/FG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上述资产于价值时点2025年2月27日的抵押价值为8,002.00万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外担保等特殊事项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
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此项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213267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天职业字[2024]28074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中关村担保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不存在别的可能或已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本次抵押资产权属清晰,除本次抵押外,公司下属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区支行签订的2,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北京华素与北京农商银行签订的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均由公司以本次抵押资产为中关村担保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权人均为中关村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日、2024年2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邮储银行申请敞口额度2,000万元的融资授信做担保和反担保的公告》《关于公司为北京华素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做担保和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2024-017)。
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别的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担保范围及方式:因银行向甲方提供流动资金借款而形成的债务,本金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保证类型为连带保证;
3、抵押物: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105、106、108、208、209、210、211、212、215号商业用途房地产,上述房产评价估计价格为8,002万元;
(1)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代债务人向银行清偿的本金、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银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以下简称:代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代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2)反担保债权人依据委托保证合同向债务人收取的担保费、评审费、另外的费用、相关税费等(以下简称:担保费用),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支付担保费用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3)反担保债权人因授信协议、保证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等情形下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银行支付的赔偿款项或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以下简称:赔偿款项),以及反担保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偿还赔偿款项而可向债务人收取的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其他所有款项和费用等。
5、保证期间:代偿款项、赔偿款项的保证期间为自业务协议成立之日至自反担保债权人代债务人向银行支付代偿款项、赔偿款项之日后三年;担保费用的保证期间为担保费用支付期限届满后三年。
1、此项业务用途为中实新材料补充流动资金,还款来源为中实新材料的混凝土销售收入;
2、中实新材料资产质量较好,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3、股权关系:公司持有中实混凝土94.80%股权,小股东北京竣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实混凝土5.20%股权;中实混凝土持有中实新材料84.80%股权,小股东北京菘峰商贸有限公司持有中实新材料10.00%股权,北京竣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实新材料5.20%股权。鉴于小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因而未提供同比例担保,亦未将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
4、中实新材料对上述担保出具了《反担保书》,以该公司全部资产提供反担保。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83,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占比分别是54.45%和22.13%,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金额为7,5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49,55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2.2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5,000万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3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多多药业以自有房产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4,500万元融资授信的议案》,详细情况如下:
经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环医药)之控股子公司多多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多药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行申请额度不超过8,5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为1年,其中一般授信额度4,500万元人民币以多多药业名下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低风险授信额度4,000万元无需担保。
上述融资授信即将到期,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东风支行协商,多多药业拟向该行申请额度不超过4,50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授信,期限不超过1年,由多多药业以其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雪花南一路66号22项自有房产、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2816号2项自有房产和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街555号16项自有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经佳木斯中强资产评定估计事务所对上述共40项自有房产做评估并出具编号为佳中强评报字[2025]第00027号、佳中强评报字[2025]第00028号的《房地产抵押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上述房地产在评估基准日2025年1月17日的评价估计价格合计为90,048,605元人民币。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抵押自有资产融资自行使用的,董事会能够应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的资产进行抵押”。本次抵押资产的账面价值未超过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此项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有关协议尚未签署。
以上经审计财务数据为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编号为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213195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抵押资产为多多药业所有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雪花南一路66号22项自有房产(黑(2021)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430676、0430677号等22个),建筑面积为1,491.03平方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2816号2项自有房产(黑(2020)哈尔滨市不动产权第0221568、0221576号),建筑面积为633.87平方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安庆街555号16项自有房产(黑(2018)农垦佳南不动产权第0000962、0000963号等16个),建筑面积为32,441.15平方米。上述抵押资产账面原值合计为8,754.41万元,截至2024年9月30日账面净值合计为5,580.25万元。
本次抵押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别的抵押、质押等权利限制情形,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亦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抵押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2、多多药业资产质量较好,资产负债率较低,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3、股权关系:公司持有四环医药100%股权,四环医药持有多多药业78.82%股权;因其他主要股东并未参与公司经营,故此另外的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
4、本次多多药业以自有资产抵押,资金自用,因此无需提供反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佳中强评报字[2025]第00027号《房地产抵押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
5、佳中强评报字[2025]第00028号《房地产抵押价值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1)现场表决方式: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别人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表决。
(2)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能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行使表决权,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即2025年3月1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2)。
8、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2层1号会议室。
以上议案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公告:《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和山东中关村为山东华素向恒丰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做担保的公告》《关于公司为中实新材料向北京农商银行申请1,000万元融资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024、025)。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凭股东账户卡、法人代表证明书、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个人股东凭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有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登记。
本次股东会,股东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参加互联网投票时涉及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931”,投票简称为“中科投票”。
4、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3月21日下午15:00。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人)出席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对本会议案的表决权。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